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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楼  发表于: 2020-08-10 23:39

张玉环冤案背后的公安局长周卫华落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现身说法

张玉环冤案背后的公安局长周卫华落马!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现身说法
面对媒体,张玉环一一报出了刑讯者的名字,他们分别是付某文、吴某才、周某、袁某华、周某华,支某华,付某选、胡某芳。
还有几个,张玉环说不知道他们的名字。
履历显示,从1989年至1998年3月,进贤县公安局云桥派出所所长一直都是周卫华,而这里正是对张玉环进行的审讯地点之一,时任派出所长的周卫华在张玉环案充当了什么角色?目前无法查证。
但可以确定的是,此后的周卫华开启了自己不断进步的仕途。
1998年,周卫华如愿地成为进贤县公安局副局长,一直到2002年。在担任分局副局长期间,周卫华还兼任刑侦大队教导员。由此来看,在刑侦领域,周卫华应该有过人之处。
之后的周卫华频繁地调换岗位。先是担任南昌市公安局监所管理支队党委书记、支队长,后任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政委(副县级)。接着,又任南昌市新建县副县长,新建县公安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6年7月,周卫华又换了新身份——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委员,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党委书记、局长。这也是周卫华最后一个公职。
值得一提的是,在此期间,周卫华先后荣立个人二等功1次,个人三等功4次,并先后被授予南昌市“十佳派出所所长”、南昌市“优秀共党员”荣誉称号。
尽管周卫华并不是因为张玉环案被查,但俗话说:天道好轮回。周卫华最终还是没有逃过这一劫。
入狱26年,被羁押9778天。2020年8月4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宣判张玉环无罪。
作为迄今为止被羁押时间最久的伸冤人,他在26年前遭受的刑讯逼供还能追诉吗?
8月7日,“B站法考第一网红”、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在其哔哩哔哩账号“罗翔说刑法”上分享了他的看法。
罗翔在哔哩哔哩网站开课谈张玉环案,网友称“罗老师也生气了……”
三次被判死缓
1993年10月24日,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凰岭乡张家村6岁的张磊和4岁的张翔(均为化名)失踪,次日两男童尸体在水库被发现。
同年10月27日,时年26岁的张玉环被认定为涉案嫌疑人,被警方收容调查。
在张玉环被带走后的11月3日和11月4日,他作出了全案仅有的两份有罪供述。在第一次开庭时,张玉环还辩称冤枉,说是公安机关屈打成招。
1995年1月,南昌中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2年执行。值得一提的是,在这次审判中居然没有律师为张玉环辩护。按照法律规定,被判死刑的被告人一定要有律师,如果没有请律师需要指定律师。
张玉环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同年3月,江西高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该案发回重审。
2001年11月7日,南昌中院重审后,认定这个案件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仍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玉环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张玉环再次上诉,2001年11月28日,江西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终审判决后,张玉环被送往监狱服刑,期间他持续申诉,坚称自己无罪。
改判无罪,
能否追诉刑讯逼供?
2019年3月,江西高院决定对张玉环案启动再审。2020年7月9日,该案再审在江西高院开庭,法庭上,检方与辩方均建议法院改判张玉环无罪。8月4日,江西省高院对张玉环案再审宣判,最终以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张玉环无罪。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张玉环声称自己被逼问了六天六夜,甚至还被司法人员放狼狗撕咬,张玉环希望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如果刑讯逼供的事实成立,这种犯罪还会被追究吗?
事实上,在不少案件中,即便认定刑讯逼供的存在,司法机关都会因为刑讯逼供已过追诉时效而不再追诉。
在罗翔看来,这种做法并不一定符合法律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247条的规定:刑讯逼供的基准刑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如果出现致人伤残死亡的特殊情况,则应以故意杀人和故意伤害罪从重处罚。在没有特殊情况的前提下,刑讯逼供的追诉时效是五年。
但是,《刑法》第88条规定了一种特殊的追诉时效制度——追诉时效的延长。追诉时效的延长,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逃避侦查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另一种,则是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绝大多数申诉案件中存在的刑讯逼供,都可能适用第二种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因为在1997年修订《刑法》之前,民众告状无门的现象非常突出,所以修订后的《刑法》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本来就是为了维护当事人时效利益,对损害自己利益的犯罪进行追诉。”
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是1997年《刑法》规定的,那么对于1997年之前的行为,这种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是否适用呢?在张玉环这个案件中,如果刑讯逼供成立的话,这是1997年之前的刑讯逼供,那么能否再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呢?
罗翔表示这个问题存在一定的争议。
1997年《刑法》制定之后,当年最高人民法院就通过了《关于适用刑法时间效力规定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解释》规定: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对之前的行为没有溯及力。
2014年全国人大法工委又做出了《对刑事追诉期限制度有关规定如何理解适用的答复意见》(下称《意见》)。《意见》中明确指出:对1997年之前发生的行为,被害人及其家属在1997年后刑法规定的时效内提出控告,应当适用《刑法》第88条第二款的规定,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也就是说这个追诉时效延长的制度,对于97年之前的行为也是有溯及力的。
司法机关的《解释》是从旧原则,立法机关的《意见》则是从新原则,二者存在明显的分歧。
罗翔认为2014年的《意见》的规定更为恰当,新的解释本就应该优于旧的解释,更何况是立法机关出台的意见。
“追诉时效主要是一种程序性规定,按照新的程序性规定是合理的,更何况罪刑法定的精神就在于限制国家的权力。追诉时效延长制度本身,就是为了防止公权力踢皮球。它本身就是对国家权力的一种约束,所以从这个精神出发,我觉得这个规定也是可以溯及既往的。”罗翔说。
刑讯逼供是否可以接受?
统计数据显示,相当一部分刑讯逼供是不会导致冤假错案的,反而会使得案件高效的推进。如果刑讯逼供,不会导致冤假错案,那么刑讯逼供是否就可以接受呢?
对此,罗翔的态度是否定的。在他看来对刑讯逼供的禁止不仅仅是因为它会导致冤假错案,最重要的是因为它在程序上是不正义的。人类的有限性决定了人类的司法制度只能寻找有限的正义。这种有限的正义之所以能够为人所尊重,就是因为它是通过正当程序所达致的正义。如果无视程序规则,追求实体正义,也许在某个个案中会实现正义,但却打开了潘多拉的魔盒——每一个无辜的公民,都有可能会成为刑法惩罚的对象。
马丁路德金说过:手段代表着正在形成中的正义和正在实现中的理想,人无法通过不正义的手段去实现正义的目标。因为手段是种子,而目的是树,刑讯逼供无疑是有毒的种子,从那里长不出正义的大树。
理论普遍认为对付刑讯逼供最有效的武器就是非法证据排除规则,2012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采取刑讯逼供方法所收集的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由此所确立的非法言词证据排除规则,对于防范刑讯逼供,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但是必须要指出的是,很多地方对于刑讯逼供都很少处理,因为刑讯逼供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司法人员更少。
罗翔指出“非法证据的排除依然还是比较艰难的,这需要观念的更新。不少司法人员依然认为办案人员刑讯逼供,只是工作简单粗暴,动机依然是好的。但是往往是那些善良的愿望,把人们带向了人间地狱。本着真诚的动机,无视程序规则去打击犯罪,最终会让法治精神彻彻底底丧失。一旦规则被破坏,想要再次树立对规则的尊重,就难于登天。这也就是培根为什么会说‘一次犯罪,不过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却污染了水源。’”
“希望我们的司法人员能够真正地转变观念,尊重程序正义,自觉地远离刑讯逼供同时也能对刑讯逼供重拳出击。只有正本清源,方能保证司法源头的清澈,希望张玉环这个个案能够得到慎重的处理,也希望与张玉环类似的冤案不会再重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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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20-08-11 16:30

那个年代到底还有多少冤假错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