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云南62岁梅毒女因10元钱和他人发生关系,主动认罪获刑1年六个月
原创 斑马大观察 2020-03-28 12:30:26
近日,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传播性病罪案件。判决书显示,患有梅毒的62岁女子袁某为10元钱和他人发生性关系,因犯传播性病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
根据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判决书显示,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9年10月10日,1957年出生的被告人袁某在明知自己患有梅毒的情况下,在宣威市某地以人民币10元的价格与浦某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公安机关查获。
公诉机关列举了相应的证据证实指控的事实,并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应当以传播性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袁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明知自己患有梅毒而卖淫,侵犯了他人的身体健康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性病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袁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一审判决被告人袁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对此,有网友反应比较强烈,表示该女子在明知自己患有传染病的情况下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其本质和蓄意杀人没有区别,不该从轻发落。也有部分网友表示传播性病罪是什么罪,之前怎么没有听说过,对其不太了解。
经查相关资料:传播性病罪是指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艾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罪名一旦成立,可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而构成传播性病罪有两个关键条件:行为人必须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
构成传播性病罪的例子其实屡见不鲜。不久前,广西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了一名61岁女子传播性病的案件。
据裁定书显示,已经61岁的女子李某曾被贺州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了艾滋病检测阳性结果告知书,在明知自己感染严重性病的前提下,仍从事卖淫活动。
2019年8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李某在贺州市八步区油行巷7号旁边租住的房间内,与嫖客韦某发生两性关系,当场被公安机关查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患有严重性病仍进行卖淫,其行为构成传播性病罪。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传播性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洁身自爱是关键,愿每一个人都遵守基本社会公德,不以各种理由从事有伤风俗的职业,这样艾滋病等性传播疾病自然会远离,人们的身体健康保障才会更加安全牢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