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女子聚众淫乱后还以裸照敲诈勒索
通过“陌陌”软件联系上女子曹芳(化名)后,男子路军(化名)和曹芳多次发生性关系。为寻求刺激,路军两次组织其他男子和曹芳一起进行聚众淫乱活动,还尝试以曹芳的裸照来勒索钱财。2020年3月27日,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认定路军犯聚众淫乱罪、敲诈勒索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路军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近日,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上看到关于路军聚众淫乱并敲诈勒索一案的一审判决书。
法院审理时,据曹芳介绍,2017年11月至12月的时候,她与路军通过“陌陌”认识并互相加了微信好友,期间两人多次发生性关系,后路军组织她和其他人进行淫乱活动。
2018年的一天,在桦甸市一家宾馆的房间内,路军组织曹芳与刘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2019年6月1日,在桦甸市另外一家宾馆的房间内,路军组织曹芳与李某共同进行淫乱活动。2019年9月18日,有人通过微信给曹芳发了一张她与路军等人在宾馆开房时的裸照(视频截图),向其索要钱财。
而据路军供述,他在组织曹芳与刘某聚众淫乱期间,用手机录了曹芳、刘某从卫生间出来的裸体视频。后来他利用另一个微信号添加曹芳为好友,向曹芳发送她的视频截图(裸照),向曹芳索要1.5万元,后减少至1万元并要求陪他一夜,否则会将视频发给曹芳的丈夫及曹芳的工作单位。
法院认为,路军组织多人进行淫乱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淫乱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依法数罪并罚。因敲诈勒索犯罪被讯问时,路军主动交代了办案机关当时尚未掌握的聚众淫乱事实,对聚众淫乱罪,应以自首论,敲诈勒索因意志意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自愿认罪认罚,均可依法从轻处罚。认定路军犯聚众淫乱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10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