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男子欲做亲子鉴定始终被儿子拒绝,法院判决:不存在父子关系
青年时报 2020-06-17 13:51:11
“儿子究竟是不是自己的?”是已婚人士最不愿意面对的灵魂拷问之一。但是万一摊上了这样的事儿,儿子还偏不愿意做亲子鉴定,怎么办?近日,湖州中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男方告儿子,想确认儿子是否是自己亲生”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闹离婚也没怀疑过孩子是否亲生
直到被科普了一个血型的知识点
张先生与王女士在1984年9月登记结婚,1986年11月,两人的儿子小张出生。这个小家庭本该圆满幸福,但他们夫妻二人长期感情不和。2005年7月,因怀疑王女士有外遇,张先生选择与妻子协议离婚,小张随妈妈共同生活。
后考虑到儿子成长,外加亲友的一再劝说,张先生与王女士又在同年12月复婚。但二人终因长期互不信任,感情裂痕无法弥合,在2018年8月起正式分居。
尽管婚姻不幸福,但张先生多年来对小张倾注了无微不至的父爱,对小张是否是自己亲生更是一直未有怀疑。直到2018年8月,张先生在和一名医生聊天时得知,AB型血型与O型血型的亲代结合,是不可能生出O型血型后代的。
张先生立即想到自己就是AB型血型,妻子是O型血型,儿子却偏偏是O型血型。再加上多年来的婚姻及感情状况,张先生顿时疑虑重重,细思极恐。他当即追问再三,医生便直说,如果小张真是O型血型,则有极大的可能不是张先生亲生的。
后为确认亲子关系,张先生与儿子协商,希望能做亲子鉴定,但遭到小张的拒绝。张先生只好将儿子起诉到湖州安吉法院,并追加王女士为第三人。
法院:没有亲子鉴定
也认定不存在血缘关系
一审庭审中,小张没有露面,只出具书面意见说,他坚持自己是张先生和王女士的婚生子,拒绝做亲子鉴定。并且小张称,张先生此番起诉,是对他母亲及他本人的侮辱。
第三人王女士则辩称,张先生以血型推断亲子关系不成立、不科学,应该由张先生提供必要证据证明他和小张不存在亲子关系。“张先生起诉是因为他自己有婚外情,我也拒绝让小张与他做亲子鉴定。”
那在本案情形中,是否可以认定张先生与小张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呢?
法院审理认为,张先生为提起不存在亲子关系的诉讼已穷尽举证手段,且他提供的本人血型证明,他与王女士多年的感情状况、婚姻矛盾证明,以及他申请的,请法院调取小张、王女士血型证明等证据已形成合理的证据链条,应视为其已提供法律规定的必要证据。
在小张和王女士均否认上述证据,但又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的情况下,张先生与小张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鉴定应为案件最关键、最具证明力的证据。
我国的亲子关系否认法律制度规定了当事人自愿原则,只能经由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同意并委托启动亲子关系鉴定程序。但经法院释明,小张仍坚决不同意提出亲子关系鉴定申请,导致他与张先生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难以确定。
在此情况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的规定,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即张先生的主张成立;而主张具有亲子关系又不同意进行亲子关系鉴定的一方,即小张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因此,安吉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与小张不存在父子亲子关系。
之后,小张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在湖州中院的二审中,小张本人仍未到庭参加诉讼,王女士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二审合议庭通过小张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告知小张,在法庭指定的日期前作出是否同意亲子鉴定的表示。后小张仍坚持不同意做亲子鉴定,湖州中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七十五条 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